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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及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对外籍教师聘用工作的要求,现就加强外籍教师聘用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国际交流合作处是学校外籍教师聘用的归口管理部门。未经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批,各单位不得自行聘用全职或兼职外籍教师在学校工作;
2、各单位要对外籍教师聘用情况进行自查。对于有聘用外籍教师的单位,无论所聘外籍教师是全职,还是兼职,必须于2007年12月6日下午5:00前将外籍教师的有关个人材料报至国际交流合作处。
提交材料内容如下:
(1) 外籍教师护照复印件(照片页、签证页或居留许可页);
(2) 外国专家证复印件(编号页、照片页和有效期页);
(3) 聘用合同复印件;
(4) 居住地所在派出所出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表”原件。
3、对于不如实申报者,一经发现问题,后果一律由所在单位自行承担。
联系人:刘艳红(主楼215)
电话:68914207
邮箱:liuyanhong@bit.edu.cn
国际交流合作处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