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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函〔2010〕124号
各学院、部、处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在对外交流、合作和谈判等涉外活动中的保密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条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 在开展对外交流、合作、谈判等涉外活动中务必树立牢固的保密意识,严格执行各项有关保密规定。
2. 对外交流、合作和谈判等涉外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必须对谈判内容进行保密审查,制定保密方案、明确保密事项,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3. 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根据规定,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4. 上述第2款的审查工作和第3款的受理工作由我校保密部(处)具体负责。
请遵照执行。
国际交流合作处
201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