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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部、处:
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2011年度“友谊奖”申报工作的通知》(外专发[2011]23号)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荐2011年度中国“友谊奖”候选人的通知》(工信人[2011]88号),现就我校推荐2011年度中国“友谊奖”候选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部门
我校推荐2011年度“友谊奖”候选人由学院、部、处推荐,国际交流合作处评审,校领导审批的方式进行。各单位限报1名。
二、申报条件
(一)近年来在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各领域作出突出贡献或表现出无私奉献精神,具有良好声誉和较大社会影响的外籍专家(港、澳、台地区以及侨居国外的中国籍专家不在申报范围之内)。
(二)为促进中外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等领域交流合作发挥重要作用且作出重要贡献的专家组织代表。
(三)凡符合申领《外国专家证》条件的外国专家,原则上应持有此证。
(四)原则上曾为省、部级奖项获得者,且未获得过“友谊奖”(已获“友谊奖”的外国专家,不得重复申报)。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部门应按《友谊奖申请表》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填写,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友谊奖申请表》见附件。
(二)所报材料要翔实可靠。候选外国专家的成绩和贡献应客观真实、重点突出、数字准确,字数限在500字以内。
(三)对往年申报过“友谊奖”但未获奖的外国专家,再次申报时须在表中注明上次申报的时间;外国专家配偶或其亲属曾获得过“友谊奖”的,也须在表中注明。
(四)为了保证申报材料的内容翔实,除《友谊奖申请表》中外国专家主要贡献外,申报单位可以就外国专家从事的领域、课题、项目概况、国内外技术存在的差距、外国专家来华后解决的问题等做出补充材料说明;外国专家工作的领域、课题和项目已列入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行业或部门发展规划的,应将有关报告及批件复印件,作为“友谊奖”申报材料附件一同上报。
请各单位在4月8日前,将《友谊奖申请表》(包括电子版)、外国专家护照复印件和三张2吋免冠彩色照片等材料报送国际交流合作处。
联系人:彭姝 刘艳红 电 话:1152 4207
国际交流合作处
201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