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核定我校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名单的通知
人函[2009]31号
各学院、部、处级单位:
根据国家、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我校先后制定了《星空手机网页版登录入口,星空(中国)关于加强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校办字[2003]64号)、《〈星空手机网页版登录入口,星空(中国)关于加强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补充意见》(校办字[2003]120号)和《星空手机网页版登录入口,星空(中国)关于进一步加强有关人员出国(境)管理的规定》(党办字[2005]56号),文件规定对在职的副处级(含)以上干部、涉及国家安全和行业机密的人员、厅(局)级(含)以上离(退)休干部、涉及国有资产安全的重要的财、物管理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要实行登记备案管理。
2008年我校教职工人事关系变动较大,有些登记备案人员的工作单位、现任职务职称、主管单位等情况发生了变化,或者原登记备案人员已不再属于登记备案人员范围。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请各学院、部、处级单位按照以上三个文件规定对本单位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进行重新核定并填写《星空手机网页版登录入口,星空(中国)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名单》,于4月10日前将纸质材料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交人事处人事教育科(同时用优盘报送电子版)。学校人事处汇总后分别送交有关职能部处审核并经主管校长审定,最终审定后的因私出国登记备案人员名单将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人事教育司、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备案。纳入因私出国登记备案的人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将所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分别交组织部、人事处集中保管,因私出国(境)前按照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可以到集中保管部门借出其因私出国(境)证件。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因私出国(境)审批和登记备案工作,对于今后登记备案人员有变化的,要及时将变更内容报人事处人事教育科备案;对于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登记备案手续的,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国家、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联系电话:68912334, 联系人:王传敏。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