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法院法官作客法学院,解析离婚案件中的房屋分割
发布日期:2017-11-07 供稿:法学院 陈雨星 摄影:陈雨星
编辑:于璐 审核:孟强 阅读次数:2017年11月3日晚上,北理工法学院理公明法论坛第70讲在7号楼108模拟法庭拉开帷幕,本期论坛由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副院长、付俊伟副教授主持,由房山区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庭长肖婧法官主讲“离婚案件中城市房屋分割疑难案例解析”。
肖婧法官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多年,具有相当丰富的离婚案件审判实务经验。论坛一开始,肖婧介绍,在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所涉及的不仅仅是夫妻双方婚姻关系是否存续的问题,更涉及到子女抚养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热,离婚后如何分割房产已经成为一个非常复杂甚至疑难的方面。本次论坛将会集中向大家解析两类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在司法裁判中应当如何认定,一是针对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或借全款购房、婚后还贷或还款的房屋,离婚时其权属应如何认定;二是针对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其权属应如何认定。
针对第一种情况,肖婧举出两个具体案例进行说明并得出结论,即在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或全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或偿还借款、不动产登记于付款一方名下的情况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北京高院民一庭参考意见》的相关规定,一般应认定房屋权属归进行不动产产权登记的一方所有,但要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及补偿原则,对另一方共同还贷的支付款项和房产增值的部分进行补偿。而面对第二种情形,肖法官谈到,要分为婚后一方父母是否出全资购房来进行考量。如若一方父母出全款,则以产权登记为准认定离婚时的房屋权属;如若一方父母仅部分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但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一般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根据具体出资情况、装修投入情况、夫妻共同还贷情况等予以公平分割。如果父母是在子女婚后支付首付款,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将首付款部分认定为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离婚时首付款的增值部分也应判归一方个人所有。
论坛最后,肖婧谈到了离婚时的房产分割问题并不应仅从法理的角度分析,更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的精神全面考虑财产的资金来源、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夫妻对家庭所做贡献等因素,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本次论坛从具体案例的角度出发,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令同学们收获颇丰,也为日后从事实务工作打下了知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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