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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结算办学收入、年终成本返还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03-12-08
1、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要求,当年办学收入必须转入到事业结余,收入科目不能有结余。各办学单位请于12月20日前,及时将办学收入进行结算。逾期不结算者,将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要求,将收入全部结转入事业结余。
  2、各校办产业请于12月15日前,及时、全部返还工资、公积金等,并及时上缴利润。
  3、各学院请于12月15日前,及时、全部返还书报费、洗理费及岗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