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作客理公明法论坛
发布日期:2017-10-16 供稿:法学院 宓伊雯 陈雨星 摄影:陈雨星
编辑:于璐 审核:孟强 阅读次数:2017年10月13日晚6:30,理公明法论坛第66讲暨诉讼法知行论坛第11讲在7号楼108模拟法庭拉开帷幕,本期论坛由彭海清副教授主持,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进喜主讲《律师法》再修改的背景、原则和进路。
王进喜老师首先介绍了我国律师法修改的背景。198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在我国最早设立了律师法律制度,后于1996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后,该法至今共经历了四次修正,最后一次是在2017年9月1日,每次历程都可以看作观察中国法治的缩影。面对2017年9月的本次修改,究其背景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我国长期以来律师的数量较少,但经过近年法学教育的发展,法学院数量已远远超过其他国家。截至2016年,我国的律师数量已突破30万且仍在继续增加,超过法官和检察官的总和,律师构成发生的结构性变化必须予以重视。其次,社会对律师的认识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律师既不能完全被定义为有编制的国家干部,也不能被过分赋予其商业服务属性,而应被强调其社会公共属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属性,使其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根据。此外,科技的发展对律师行业的重大影响日益浮现,互联网等科技手段的应用重新塑造了律师行业相关问题,许多技术手段与律师服务产品的出现便利了律师业务,同时也需要相关规定予以规制。最后,律师行业的迅猛发展态势与管理队伍发展的不平衡、管理需求与管理手段的不平衡、法治建设需求与律师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现状的不平衡等问题使《律师法》必须通过修改加以面对和解决。长期以来,中国对律师行业的管理太宽松,在广度和深度方面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同时,律师的准入道德标准较为模糊,建立从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的重要条件之一是职业道德的具备,不能仅仅强调思想教育,更应通过《律师法》的修改建立外化的制度,把准入标准修正为从业标准,加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要把行规挺在法律、行政法规的前面,即实现规范之间的“无缝衔接”。
随后,王进喜老师提出《律师法》修改需要并重五个原则,即数量和质量并重、规范和保障并重、现实性与前瞻性并重、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并重、狭义律师法建设与广义律师法建设并重的原则。在《律师法》的修改路径上,首先仍要通过宪法、刑事诉讼法、证据法来对律师权利加以保障。其次,立法一定要强调对律师的管理性,真正落实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目前看来,立法机关潜意识里并没有把管理职能放在首位,对律师代表职能规定得多,规制职能规定得少,律师协会亦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管理作用。王进喜老师认为,律师协会并不具备社会团体法人的性质,而应作为公法人行使公共权力、行政权力,应当将律师协会建设作为我国基层政权建设、国家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来看待,各类规范的科学性、有效性尚待加强。其次,应当完善律师准入、续展、恢复执业制度和退出机制,应当对品性良好的考查转变为对执业适当性的考查、从内部考查变为公开监督性考查、从一次性考查变为持续性考查。最后,律师执业机构所有权创新是近年来各国律师行业的最重要创新,外部资本、人员的进入和其他国家的改革会给我们带来相当程度的竞争压力,所以我们更应当在落实现有改革成果的基础上与国际接轨,探索律师事务所新型组织形式。
讲座后彭海青老师进行了点评,指出王进喜老师的讲座融信息性、学术性、理论性与实践性一体。同学们积极踊跃的发言提问,王进喜老师就大家比较关心的公职律师的定位和执业问题、人工智能对律师行业的冲击等问题一一作出解答。本次论坛从真正意义上站在法学研究的最前沿向同学们介绍了律师行业的相关规范构建、完善趋势与未来发展走向,为我校法学研究生,尤其是立志从事律师行业的同学带来了思考,明晰了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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