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副校长作客法学院,谈涉外收养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17-11-27 供稿:法学院 陈雨星 摄影:陈雨星
编辑:于璐 审核:孟强 阅读次数:2017年11月22日上午9:50,法学院模拟法庭迎来理公明法论坛的第73讲,邀请到了湖南师范大学蒋新苗副校长主讲“涉外收养立法的理性选择”。蒋新苗教授曾先后留学过德国和瑞士,在国际私法领域有独到的研究,是我国目前唯一专门从事跨国收养法理论研究的专家。
论坛开始后,蒋新苗老师首先谈到,涉外收养理论研究并不属于我国法学研究的热门领域,但其相关立法却是婚姻家庭继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未来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是应当将有关涉外收养的条款放入婚姻家庭继承法篇,还是继续在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律条文中予以完善,是一个值得考量的问题。过去,外国人收养中国儿童的数量曾达到一年一两万名之多,2011年后,由于顺应国际趋势,收养数量逐渐减少。在未来,是应该放宽还是限缩跨国收养条件、是否应该允许中国人收养外国儿童、是否应当允许同性同居者收养小孩等问题也是立法过程中需要探讨的争议焦点。
蒋老师还谈到,目前我国的50万孤儿有将近10万名被收养在儿童福利院,其中国内收养案件数量达每年两万件左右,而涉外收养则为三千到五千件,在认定是否可以成立收养关系的过程中,最应遵守的是国际通行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但在过去,由于我国并未签署加入《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导致领养审查不够全面,手续不够完善,平均仅需三个月时间就能领走所收养的儿童,导致儿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拐卖儿童的情况也十分猖獗。过去的收养法规定,当事人之间可以用协议、公证、登记的方式成立收养关系,但在1998年修订法律时,由于民政部门的主导地位,登记收养成为唯一有效方式,这使得本已在我国成立的涉外收养关系在回到收养人本国后的有效性得不到承认,也造成了管理的混乱与儿童利益的受损。随后,蒋老师举出湖南邵阳隆回县高坪镇儿童福利院工作人员滥用权力拐骗、收买儿童后将其送给外国人收养以谋求福利院效益的案例,类似情况的发生导致太多儿童流离失所到海外而难以找回,太多家庭支离破碎而父母痛苦万分,一个个案例可谓触目惊心,却在这片土地上屡禁不止、屡见不鲜,这都是目前涉外收养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所带来的可怕后果。
针对上述问题,蒋新苗老师提出,我们应当在完善涉外收养的立法上作出理性的选择。首先,应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全方位确立和贯彻“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这是儿童收养工作应遵循的的根本宗旨。其次,应建立“试养期”制度,并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完善跨国收养的跟踪机制,为养子女营造和谐的家庭生活环境,这样的制度在英、美和部分拉丁美洲国家早已付诸实践,但在我国由于资金、机构、人员配置方面的不足,还将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最后,针对我国国情,应当通过完善立法,打破民政部门在儿童涉外收养安置过程同时扮演着监护者、送养者、监督者的“一统天下”的局面,让司法部门也能有效参与涉外收养过程,这更有利于完善程序、提高效率,从而更好地保护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涉外收养的法律问题也许并非与在座同学今天的生活息息相关,但却是许许多多家庭存续的基础,蒋新苗老师带领我们纵览国内外立法与司法实践,对具体案例进行探究,学会用法律人的思维思考问题,度过了一个充实而有趣的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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